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文综罚字〔2023〕f-000076号
当事人: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乔恒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8phf8gxc)
经营者:乔恒梅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淮光嘉苑22栋商业105
2023年10月11日,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执法人员沈勇、张静怡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经济开发区淮光嘉苑22栋商业105的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进行检查。该店悬照亮证,正常营业。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放置《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其纸质粗糙脆黄,印刷字迹模糊,现场负责人张金城称该书从蚌埠瑞云书社直接进货,并提供相关进货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
2023年10月11日,我局对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3日,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经理张金城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蚌文综检(勘)字〔2023〕c-00696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2.证据资料照片3张,证明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的购书渠道,其店铺已注销,商品已下架,已无法溯源;
3.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乔恒梅身份证复印件、张金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身份信息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张金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自述其发行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来自“淘特”app,其违法所得为24.57元;
5.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书1份、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认定书1份,证明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发行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文综罚告字〔2023〕f-000076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蚌埠经济开发区恒梅书店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第1项涉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停止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非法出版物3册;3.没收违法所得24.57元;4.罚款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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