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拖欠民工工资8.3万元 采取强制措施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2-12-02 09:02:30|来源:大连中院执行宣传微信公众号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多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帮助19名农民工追回工资八万三千余元,被拖欠了四年的工资,终于有了结果。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某等30人到被告李某某承包的某公司保温工程工地提供劳动服务,双方约定日工资180元,每月底结算工资。工程结束,被告拖欠部分工资未支付。为催要劳务费,原告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协调,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并发放给其中12人,但仍有19人未拿到工资或仅拿到了部分工资。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长兴岛法院。经速裁团队开庭审理,判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内给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依然拒绝履行义务,原告刘某某等19人多次索要未果后,向长兴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电子支付平台相关账户,线下查控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与此同时,法官多次联系到被执行人,耐心细致地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在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和法官苦口婆心地劝导下,李某某终于给付一部分劳务费,余下的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履行。
然而,到了约定时间,被执行人李某某再次失信于人,不仅没有按时还款,执行法官与其沟通时还以种种理由推脱。执行法官决定对李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1月8日,长兴岛法院执行团队和法警队一同出动,对被执行人实行拘传,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工作现场,当执行法官继续向被执行人说明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触犯法律,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才真正意识到错误,主动联系其岳父,代为偿付剩余拖欠工资。至此,刘某某等19人的多起劳务合同纠纷得以执结。
案件意义
此案为长兴岛法院开展“猎鹰突击”专项行动后的首个拟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长兴岛法院始终保持对涉民生案件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对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有力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