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刑诉〔2022〕52号
被告人阿某某 ,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2××0011,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住察布查尔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31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2年2月10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违法犯罪经历:2008年6月24日,阿某某因抢劫罪被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0月9日因吸食毒品并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执行刑罚,现在察布查尔县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安某某 ,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2××2710,锡伯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31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2年3月10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2年3月9日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2年3月10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违法犯罪经历:2013年3月22日,安某某被博州精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伊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因殴打他人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辩护人。
被告人刘某某 ,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241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新疆伊宁市伊犁××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2年2月3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 、安某某 涉嫌盗窃罪,刘某某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所得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2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 驾驶向阿某某借来三轮电动车,随后安某某 驾驶三轮电动车前往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存放工具的院内,将院子大门的锁用钢管撬开,盗窃堆放在院内东北角的钢管卡子,并雇车运至伊宁市××废品收购站以每个3元钱的价格卖掉,共获赃款5430元,所获赃款均已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的1810个钢管卡子总价值5846.3元。
2、2021年12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 驾驶向阿某某木借来的红色三轮电动车,前往察布查尔县××公司,用一根钢管将该公司库房大门撬开,而后将电动三轮车驾驶至该库房大院中间存放电缆线的板房窗户处,被告人安某某 将该板房窗户推开后进入板房盗窃462公斤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装入三轮电动车的后车斗内而后运至察布查尔县城镇安定村一户无人居住的住宅藏匿,待天亮后安某某雇佣货车将藏匿的462公斤电缆线运至伊宁市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28元钱的价格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共获赃款12930元钱,所获赃款已全部被安某某 挥霍。经鉴定,被盗的462公斤电缆线价值14519.12元。
3、2022年1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 驾驶向阿某某借来的红色三轮电动车,前往察布查尔县××公司库房,到达该库房后,被告人安某某 将该院落大门打开后将三轮电动车驾驶至该院存放电缆线的板房窗户处,被告人安某某 将该板房窗户推开后进入板房盗窃270公斤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装入三轮电动车的后车斗内而后运至察布查尔县城镇安定村一户无人居住的住宅藏匿,待天亮后安某某 雇佣货车将藏匿的电缆线运至伊宁市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28元钱的价格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共获赃款7560元钱,所获赃款已全部被安某某 挥霍。经鉴定,被盗的270公斤电缆线价值8485.4元钱。
4、2022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 伙同被告人阿某某驾驶阿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前往察布查尔县工业园区××厂区东南角,将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藏匿在路边一隐蔽处,后二人步行至××厂区东南角一处护栏边,由安某某 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将厂区铁护栏间的一个栏杆锯断潜入厂区内,随后二人潜行至厂区库房区,使用钢锯条将摆放在库房区的全新整根的电缆线锯断,后搬运出厂区,装入电动三轮车后斗运至察布查尔县城镇安定村一处无人居住的住宅院内藏匿,待天亮后,由安某某 雇佣一辆货车将藏匿的电缆线拉运至伊宁市刘某某 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将盗窃所获的电缆线销赃,获赃款19040元,经核算被盗电缆线共计680公斤,后安某某 给阿某某 分赃款3230元,剩余赃款被安某某 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的680公斤电缆线价值42410.7元。
5、2022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 伙同阿某某 驾驶阿某某 的电动三轮车前往察布查尔县工业园区××厂区东南角,将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藏匿在路边一隐蔽处,后二人步行至22日进入厂区内实施盗窃时所锯断的围栏切口处,潜行至厂区库房内,使用钢锯条将摆放在库房区的全新整根的电缆线锯断,后搬运出厂区装入电动三轮车后斗运至察布查尔县城镇安定村一处无人居住的住宅院内藏匿,待天亮后,由安某某雇佣一辆货车将藏匿的电缆线拉运至伊宁市刘某某 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将盗窃所获的电缆线销赃,获赃款21000元,经核算被盗窃的电缆线共计750公斤,后安某某给阿某某 分赃3800元,剩余赃款均已被安某某挥霍,经鉴定,被盗的750公斤电缆线价值46759.1元。
被告人安某某 、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潜入新疆××公司库房院内和察布查尔县××公司库房院内盗窃价值118020.62元钱的钢管卡子、电缆线。安某某 五次盗窃,涉案金额118020.62元,阿某某与安某某 共同作案2次,涉案金额89169.8元。安某某 盗窃五次获赃款62120元,给阿某某分赃款6805元,安某某 得赃款55315元。被告人刘某某 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的营业范围为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销售,而收购的价值112174.32元的新旧电缆线,销售后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 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34140元。被告人安某某 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5100元,所退赃款均已向受害人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阿某某、安某某 、刘某某 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安某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阿某某系累犯,且又在刑罚未执行期间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 ,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退出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某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有退出非法所得的行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长秀
检察官助理 杨 丽
2022年7月6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