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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www.luan.gov.cn 时间:2025-01-28 07:26:39 查阅:277

征集公告

征集渠道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月20日至2月2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5室城区自然资源管理中心,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269848556@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08928。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或六安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字样。

附件:1.《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六安市六安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4.《六安市六安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效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5月17日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5月制定起草方案。2024年5月-8月,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学习了淮南、巢湖、马鞍山等地市好的经验做法,听取了县区征收部门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意见,经多轮会商讨论形成《办法》初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5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共计4条,规定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征收主体及负责事务。

(二)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共计9条,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细化了部分征收程序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合法产权、安置人口、户的认定原则及评估机构和评估时间点的确定方式。

(三)关于征收补偿安置。共计7条,主要明确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三种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四)关于责任追究。共计3条,规定征收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附则。共计2条,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四、其他说明

(一)明确了市、县(区)两级责任分工。明确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明确县区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征收主体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机构是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

(二)明确了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认定。明确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凭证等为依据认定。

(三)明确了补偿安置方式。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四)赋予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的权力。我市各县区现行的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现行补偿标准虽为市政府统一发布,但具体标准也为各县区分别制定,县区间现行补偿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结算和补偿标准差异较大,若全市完全统一则会导致部分县区前后政策无法有效衔接,影响土地征收实施。因此《办法》明确由各县区根据情况另行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其中市辖区(不含叶集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由市级统一制定。

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资金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归集和发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等工作监督指导。

发改、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审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主体及负责事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主体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安置人口审核、“一户一宅”核查等。

第二章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第五条【征收程序】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补偿登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程序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不作具体规定。

第六条【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或其他建(构)筑物;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住宅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出生、就学、婚嫁、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开展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勘测定界单位及被征收人,共同对拟征收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的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开展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被征收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含住宅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方式和标准、拟安置地点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并同时在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地点、联系方式、异议反馈渠道,以及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

第九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补偿登记结果,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安置协议应当包含住宅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拟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安徽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

第十条 【合法产权认定】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凭证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安置人口认定】安置人口认定的原则为被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二条【户的认定】被征收范围内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为一户。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多子女家庭,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分户规定的,允许分户安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按原一户计算。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及评估时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需要价格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估价工作,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承担。集体建设用地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范围较大,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共同承担,并明确由一家估价机构牵头。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书面向被征收住宅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章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补偿安置选择】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含房票结算)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征收主体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宅基地。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符合“一户一宅”且在合法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可以选择房票结算。房票具体结算形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提供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通过存量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等方式提供安置房。

第十八条【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情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安置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单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日期从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之日起计算,因政府原因超过36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的标准支付;另给予4个月安置房装潢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政府原因被征收人自腾退房屋之日起18月未获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第二十条【制定实施办法】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对补偿安置方式、住宅重置价、征收住宅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奖励和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县区和被征收人责任】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认真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被征收人应积极履行承诺制,配合征收工作。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获得收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征收人员责任】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部门责任】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公安、住建、城市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有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规处理方式】本办法颁布后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六安市市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六安市市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5月17日印发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

二、起草过程

考虑到县区间现行补偿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结算和补偿标准差异较大等情况,市级在起草制定《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同时,部署县区同步制定各地的实施办法,以保障新老办法的有效衔接。其中,金安区和裕安区的实施办法,由市级统一制定。起草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学习了外地好的经验做法,听取了金安、裕安两区征收部门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意见,经多轮会商讨论形成了《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个部分29条。

(一)关于总则,共4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征收主体和部门职责。

其中,《实施办法》第3、4条明确了区政府为征收主体,明确了市区各部门监督指导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的实施责任。

(二)关于征收工作流程,共12条。明确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细化了部分征收程序的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安置人口、合法产权和户的认定标准。

其中,《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了征收村民住宅的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实施办法》第10、11条明确了可以列为安置人口的6种类型、不列为安置人口的7种类型和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的4种类型;明确了9种不予补偿安置的类型。

(三)关于征收补偿安置,共12条。规定了住宅房屋补偿内容,不同安置方式的选择和结算标准,住改非补偿、继承房屋补偿、租赁住宅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励等具体补偿规则和标准。

其中,《实施办法》第17条明确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房屋,具有合法建筑面积,均给予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了市城区范围内原则上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等方式,市城区范围外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增加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

《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了应安置面积按户应安置人口×40平方米/人计算,鳏寡老人应安置面积按60平方米计算。

《实施办法》第20—22条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法,具体规则如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应安置面积1:1部分,按实际面积计入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应安置面积的,可按框架结构1级的重置价增购到应安置面积,增购部分计入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明确房票结算作为货币补偿的一种方式,规定了房票的使用方法。

(四)关于附则,共1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

六安市市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六安市市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六安市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征收主体】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包括: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拟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签订或者委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五)申报取得土地征收批复;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七)测算、支付相关费用;

(八)化解矛盾纠纷;

(九)其他事务。

征收主体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现状调查、“一户一宅”核查、合法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补偿协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住房安置审批及征收信息平台录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配合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两级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人社、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工作流程

第五条【征收程序】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涉及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补偿登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程序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不作具体规定。

第六条【确定征收范围】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拟征收范围。

第七条【开展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组建征收项目调查小组,对征收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的数量、权属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拍照、测绘、制作宗地及建筑现状图,准确记录住宅的结构、用途、性质、面积、修建时间及其附属物等,确定住宅现状、安置人口和分户等情况,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第八条【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主体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含住宅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方式和标准、拟安置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地点、联系方式、异议反馈的渠道以及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拟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内容。

第九条【三级审核三榜公示】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和安置人口认定由征收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实施。可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期间同步公示,每榜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三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合法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拟认定安置人口姓名、安置人口数量、安置人口与户主关系、异议反馈的渠道等。

“三榜公示”应当采取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征收项目调查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摸底情况,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第一榜复审核实后进行第二榜公示;征收主体组织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以会议方式联合审核后,由征收主体进行第三榜公示。

第十条【安置人口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安置人口:

(一)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

(二)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军入伍的服现役士兵、复员士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已安置的除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三)迁入的再婚前未成年子女(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证明由其直接抚养)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四)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农村村民。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安置人口:

(一)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以投亲靠友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享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二)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三)已死亡(含死亡后未注销户籍)的人员。

(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他(她)人的子女。

(五)因未办理批准手续的,离(退)休(养)或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及随迁人员。

(六)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或家庭人员中,已经享受过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住宅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1个安置人口(离异人员除外),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二)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三)达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父母双亡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

第十一条【合法产权认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以产权户(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为单位,住宅属多人合法共有的,按一个产权户认定。

被征收住宅的用途、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凭证等为依据。无合法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认定。

夫妻双方原已享受宅基地,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不得认定该房屋产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办理土地使用、房屋建设审批或权属证件的房屋。

(二)户籍在迁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后,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另行修建的房屋。

(四)非法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房屋。

(五)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六)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原宅基地房屋。

(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享受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未经审批修建的房屋。

(八)非法占用土地和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非法修建的房屋。

(九)其他依法应予拆除的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户的认定】被征收范围内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为一户。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多子女家庭,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分户规定的,允许分户安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按原一户计算。

第十三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收主体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安徽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征收主体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资金审计】征收主体在完成项目征收后,应按程序组织对项目开展审计。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审计结束后,征收主体应当在30日内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档案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补偿内容】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且经认定为合法的,应依法给予补偿,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住宅的补偿;

(二)被征收住宅装饰装修的补偿;

(三)围墙等其他附着物补偿;

(四)因征收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其它补偿。

第十八条【住宅安置原则及方式】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六安市城区范围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原则上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六安市城区范围详见附件5)。

六安市城区范围外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按每户应安置人口数人均40㎡计算。鳏寡老人户的应安置面积按60㎡计算。

第二十条【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安置结算:

应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1:1部分,按照重置价找补结构差价(安置房结构与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差)结算(重置价详见附件1),等面积提供安置房。

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予以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住宅征收成新系数详见附件2;六安市城区范围内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详见附件3;六安市城区范围外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详见附件4)。

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框架结构1级的重置价增购到应安置面积,增购部分等面积提供安置房。

原则上被征收人应选择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户型,确无相等面积户型的,可按最接近户型适当予以增购。增购10㎡(含10㎡)以内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结算;10㎡—20㎡(含20㎡)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的平均价结算;20㎡以上部分,按提供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和市场评估价由征收主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货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结算。

货币补偿安置价格由估价机构参照征收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楼面地价(相当于扣除出让金)之差评估确定。

应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1:1部分,按货币补偿安置价格标准扣除结构差(安置房结构与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差)后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评估后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可按框架结构1级的重置价增购到应安置面积,增购部分按货币补偿安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可以选择房票结算。根据确定的补偿金额增加15%奖励计算房票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房票。

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用于直接兑换现金,只限被征收人本人(户)使用。

被征收人可凭房票购买六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和纳入房票交易平台的商品房。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房票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房票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房票记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房票记载金额的10%,可由售房人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征收人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房票记载的金额,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房票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房票的制作、使用和结算工作流程,由区级人民政府会同财政、区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平台等相关部门具体制定。

区级人民政府会同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区房管部门在征收现场或其他固定场所设立房票交易平台。

售房人同意使用房票进行结算的,可在交易平台公布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

市住建局、区房管部门负责对售房人提供房源信息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征收主体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宅基地。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住改非补偿】将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改作经营、办公、仓储、生产等非住宅房用途的,一律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住宅位置与市场监督、税务相关证照登记一致,在房屋征收前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对经营行为按经营面积给予不高于3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经营面积按实际改变用途部分的面积计算,不含卫生间、厨房、过道和楼梯间等。

第二十四条【继承房屋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拥有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房屋的,所继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租赁住宅补偿】被征收人以租赁、借用等方式将住宅交第三方使用的,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双方约定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租赁、借用等关系。

第二十六条【房屋附属物补偿】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市辖区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单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日期从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36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的标准支付;另给予4个月安置房装潢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腾退房屋之日起18月未获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辖区征收国有土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20元/㎡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对被征收人回迁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安置房公摊比例超过14%的部分不计入安置面积,不足14%的部分计入安置面积。公摊比例以房测报告为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项目沿用原规定办理。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市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发布新规定和新标准的,按新规定和新标准执行。

附件:1.住宅重置价

2.住宅征收成新系数表

3.六安市城区范围内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表

4.六安市城区范围外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表

5.六安市城区住宅征收区位图

附件1

住宅重置价

类别级别结构规格重置价格

1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1700

1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1600
2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1550
3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1500
4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1450

1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檐高2.4米以上1300
218砖墙瓦顶,竹椽、竹条、芦苇垫层,檐高2.4米以上1200
3半砖半土、半瓦半草、檐高2.2米以上600
4土墙草顶,檐高2.2米以上550

1四面墙体(砖或土坯),有顶(彩钢瓦顶、瓦顶、草顶、含活动板房)(檐高1.8米以上)300
2二面至三面墙体(砖或土坯),有顶(瓦顶、草顶)150
3一面墙体或者无墙体、有顶(含隔热层)100
备注简易结构不认定为合法住宅补偿安置,作为附属物登记补偿。
附件2

征收住宅成新系数表

建筑年代2年以内

(含2年)

2—5年

(含5年)

5—10年

(含10年)

10—20年

(含20年)

20年以上
成新系数10.950.90.850.8
附件3

六安市城区范围内征收住宅区位系数表

区位六安辖区
范围1类区2类区3类区4类区
安丰路—南屏路—佛子岭路—将军路—淠河总干渠—光明路—许继慎路—安丰路区片一:淠河总干渠—光明路—许继慎路—安丰路—寿春路—解放路—定级范围线—淠河总干渠

区片二:滨河大道—天堂寨路—平桥大道—清源路—莲香路—天堂寨路—定级范围线—清源路—定级范围线—沙河路—滨河大道

区片三:淠河总干渠—天堂寨路—佛子岭路—凤凰西路—霍山路—凤凰河—312国道—解放路—佛子岭路—将军路—淠河总干渠

区片四:南屏路—解放路—312国道—陡步河路—定级范围线—丰源大道—梅山南路—枫林路—东石笋路—锦绣路—东石笋路—丰源大道—南山大道—铁路线—大华山路—南屏路

区片五:许继慎路—迎宾大道—文教路—东城都路—皖西大道—312国道—安丰路—许继慎路

区片六:月亮岛区域。

区片一:生态路—百建路—振华路—兰迪路—生态路

区片二:天堂寨路—霍山路—武陡山路—定级范围线—天堂寨路

区片三:312国道—定级范围线—中河路—铁路线—滨河路—创业路—天柱山路—定级范围线—陡步河大道—312国道

区片四:枫林路—梅山南路—丹桂路—定级范围线—中先路—梅山南路—金裕大道—南山大道—定级范围线—枫林路

区片五:临淮路—迎宾大道—蓼城路—正阳路—衡山路—五教路—寿春路—定级范围线—万佛湖路—干渠南路—蓝溪路—巢湖路—西湖路—汉王路—先生店路—定级范围线—铁路线—大华山路—312国道—皖西大道—东城都路—文教路—迎宾大道—许继慎路—安丰路—临淮路。

1、2、3类区域外的范围
系数0.40.30.20.15
附件4

六安市城区范围外征收住宅区位系数表

类别1类区2类区3类区
乡镇金安区三十铺镇、城北乡、中店乡、先生店乡、毛坦厂镇。

裕安区小华山街道、开发区、城南镇、新安镇、独山镇、固镇镇、苏埠镇。

金安区木厂镇、张店镇、施桥镇、孙岗镇。

裕安区分路口镇、徐集镇、丁集镇、韩摆渡镇。

金安区、裕安区的其他乡镇
系数0.10.050
附件5

六安市城区住宅征收区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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