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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来源:www.ganzhou.gov.cn 时间:2025-01-09 17:04:09 查阅:179

赣市府发〔2022〕1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工业倍增升级,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2022年赣州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工作方案》、《赣州市关于推动工业倍增升级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字〔2022〕1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

(一)加强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各地应统筹考虑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充分将全市“1+5+n”工业倍增升级重点项目以及各地招商引资明确的重点产业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方案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落地工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安排普通工业项目,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一律引入产业园区建设。

(二)开展引进项目综合评估。建立完善工业园区项目入园联合审查机制,意向工业项目落地前属地政府应组织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园区等部门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经综合评估认定同意后方可供地。严格按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核准用地新增规模,国家级开发区(含出口加工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2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省级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6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具体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对应所在地区的不同土地类别及不同行业分类按其规定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下的单个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驻标准厂房。对用地规模较大项目,鼓励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分期分批供地。

(三)严格限制淘汰落后产能用地。对于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项目,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方可供地,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三高一低”项目,一律禁止办理土地供应、建筑方案审批、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对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评定为d类(限制倒逼类)的工业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原产能相同或相近的投资项目。

二、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适当提高新上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低限。

1.关于容积率指标。在《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1+5+n”产业发展格局,根据产业需求鼓励适当提高新上工业用地容积率低限。其中,市重点发展产业门类容积率指标提高33%-88%,其它产业门类提高20%-50%。如新能源汽车制造产业项目整车不低于1.0,零部件不低于1.5,家具制造业项目不低于1.5,稀土、钨等有色金属材料制造项目不低于1.0,生物医药及医疗设备制造项目不低于1.5,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不低于1.5,纺织服装制造业项目不低于1.8(详见附件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低于上述下限指标的,原则上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按上述下限指标出具规划条件。

2.关于建筑限高。对于不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和各类规划中提出的需要特殊管控区域的工业项目,在满足环保安全、减震隔震、工业需求、垂直交通、设备载重等前提下,生产厂房、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限高可适当提高,其中,生产厂房建筑限高控制在24米-50米,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限高控制在60米。对有特殊生产工艺需求的生产厂房,在规划报建阶段经论证后可适当提高。同时,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不得单独分割转让。鼓励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布局,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除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使用重型设备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两层及以下厂房。

(五)鼓励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应结合本区域各类产业布局、人口分布、交通网络等,划定重点地下空间建设区域,统筹开展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建设。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不得配建商业、娱乐等设施,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单独抵押。

(六)挖掘存量工业用地空间。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政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持续探索工业用地供应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通过弹性年限出让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有效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实现工业用地的灵活供应,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八)全面推广工业“标准地”供应。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业“标准地”体系,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招商部门提出的建议,由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将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工业“标准地”土地供应方案,进一步扩大新建工业项目的工业“标准地”供应比例,力争2022年、2023年新增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比例分别不低于80%、100%。

(九)积极探索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严格“净地”出让,确保项目用地土地权属清晰并具备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探索推行工业项目承诺审批制,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提前咨询辅导、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分段办理等方式,优化项目开工前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力争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

(十)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持续开展“节地增效”行动,对拟引进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主要通过消化利用批而未用等存量土地产生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充分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已完成土地报批的存量建设用地,缩短项目用地前期开发时间,加快推动项目落地。

(十一)支持标准厂房建设。优化标准厂房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用于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按照容积率≥1.8,建筑系数≥40%,10%≤绿地率≤20%控制。标准厂房建筑限高控制在50米,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限高控制在60米。对有特殊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在规划报建阶段经论证后可适当提高。同时,应按多层标准厂房进行规划建设,且不得少于4层。

三、强化项目用地批后监管

(十二)加快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各地要建立完善园区土地动态巡查和监测机制,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闲置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闲置和违约工业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已实际交地的工业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通过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对未达项目投资协议履约要求的,通过协议收回土地、项目提升改造、企业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提高项目用地的产出效益。

(十三)形成部门联动监管合力。对项目经入园审核认定及纳入投资协议的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相关控制性指标,按照“谁提出、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商务、税务等部门落实项目批后监管措施,并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达到项目控制性指标履约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函告同级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后续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实施存量土地“腾笼换鸟”的重要依据。

(十四)强化年度考核成果运用。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工业用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试点的工作意见》(赣市府字〔2018〕13号)、《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22〕4号),对2022年工业倍增升级行动考评总分前三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市级统筹指标中分别奖励300亩、240亩、160亩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园区用地需求,后续年度相关奖励措施参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文件有效期限和适用范围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适用于普通工业项目用地,对于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如m0用地)按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

2.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

亩均税收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

名称三类地区五类地区六类地区七类地区
固投

强度

亩均

税收

固投

强度

亩均

税收

固投

强度

亩均

税收

固投

强度

亩均

税收

农副食品加工业≥200≥6≥175≥5≥160≥4≥135≥3
食品制造业≥200≥20≥175≥15≥160≥13≥135≥10
酒、饮料制造业≥200≥24≥175≥18≥160≥15≥135≥12
精制茶制造业≥90≥6≥70≥5≥60≥4≥50≥3
烟草制造业≥380≥225≥330≥183≥300≥164≥275≥148
纺织业≥200≥12≥175≥9≥160≥8≥135≥6
纺织服装、服饰业≥200≥20≥175≥15≥160≥13≥135≥10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0≥16≥175≥12≥160≥10≥135≥8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75≥8≥150≥6≥140≥5≥120≥4
家具制造业≥200≥7≥175≥5≥160≥5≥135≥4
造纸和纸制品业≥200≥10≥175≥7≥160≥6≥135≥5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15≥17≥275≥13≥250≥11≥210≥8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00≥12≥175≥9≥160≥8≥135≥6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300≥162≥265≥122≥240≥102≥205≥8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00≥15≥265≥11≥240≥9≥205≥8
医药制造业≥365≥31≥320≥23≥290≥19≥245≥15
化学纤维制造业≥365≥13≥320≥10≥290≥8≥245≥6
橡胶制品业≥240≥16≥210≥12≥190≥10≥160≥8
塑料制品业≥200≥16≥175≥12≥160≥10≥135≥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40≥11≥210≥8≥190≥7≥160≥5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90≥11≥250≥8≥230≥7≥195≥6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90≥18≥250≥13≥230≥11≥195≥9
金属制品业≥290≥13≥250≥10≥230≥8≥195≥6
通用设备制造业≥290≥16≥250≥12≥230≥10≥195≥8
专用设备制造业≥290≥15≥250≥12≥230≥10≥195≥8
汽车制造业≥340≥24≥300≥18≥270≥15≥243≥12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40≥13≥300≥10≥270≥8≥243≥6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25≥26≥285≥19≥260≥16≥220≥13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75≥36≥330≥27≥300≥23≥272≥18
仪器仪表制造业≥300≥32≥245≥24≥200≥20≥175≥16
注:1.我市工业用地地区类别情况为三类地区(章贡区)、五类地区(南康

区)、六类地区(大余县、宁都县、安远县、定南县、赣县区、会昌

县、龙南市、上犹县、石城县、信丰县、兴国县、寻乌县、瑞金市、

于都县)、七类地区(崇义县、全南县)

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

附件2

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代码名称省工业用地容积率本次建议

容积率

建筑

系数

绿地率建筑

限高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1.2≥40%10%-20%≤32米
14食品制造业≥1.0,营养食品、保健品≥0.8≥1.6,营养食品、保健品≥1.2≥40%10%-20%≤50米
15酒、饮料制造业≥1.0≥1.5≥40%10%-20%≤50米
精制茶制造业≥1.0≥1.5≥40%10%-20%≤50米
16烟草制造业≥1.2≥1.5≥40%10%-20%≤50米
17纺织业≥1.0≥1.6≥40%10%-20%≤50米
18纺织服装、服饰业≥1.2≥1.8≥40%10%-20%≤50米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2≥1.5≥40%10%-20%≤50米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1.2≥40%10%-20%≤32米
21家具制造业≥1.0≥1.5≥40%10%-20%≤50米
22造纸和纸制品业≥0.8≥1.2≥40%10%-20%≤32米
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0≥1.5≥40%10%-20%≤50米
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1.1≥1.5≥40%10%-20%≤50米
25石油、煤炭及

其他燃料加工业

≥0.5≥0.7≥40%10%-20%≤24米
26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

≥0.6≥0.8≥40%10%-20%≤24米
27医药制造业≥0.8≥1.5≥40%10%-20%≤50米
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1.2≥40%10%-20%≤32米
29橡胶制品业≥0.9≥1.2≥40%10%-20%≤32米
塑料制品业≥1.0≥1.5≥40%10%-20%≤50米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1.0≥40%10%-20%≤24米
31黑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

≥0.6≥0.8≥40%10%-20%≤24米
32有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

≥0.6冶炼≥1.0,合金制造、压延加工≥1.4≥40%10%-20%≤32米
33金属制品业≥0.8≥1.2≥40%10%-20%≤32米
34通用设备制造业≥0.8≥1.2≥40%10%-20%≤32米
35专用设备制造业≥0.8≥1.2≥40%10%-20%≤32米
36汽车制造业≥0.8整车≥1.0,零部件≥1.5≥40%10%-20%≤50米
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0.8≥1.0≥40%10%-20%≤24米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0≥1.2≥40%10%-20%≤32米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1≥1.5≥40%10%-20%≤50米
40仪器仪表制造业≥1.1≥1.5≥40%10%-20%≤50米
注:1.本指标适用于普通工业项目用地,对于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如m0

用地)按照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2.本指标中容积率、建筑系数为下限控制指标,绿地率为区间控制指

标,建筑限高为上限控制指标

3.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使用重型设备的项目外,

一般不得新建两层及以下厂房

4.后续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高于本表控制指标建议,按国家、省出

台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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