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工作,严密防范消除治安隐患,促进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近期,托县公安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安排部署,组织全局各部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
在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中,托克托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开展相关案件线索搜集及案件查办,共办理行政案件6起,行政处罚单位1家(罚款),行政拘留违法人员5名,有效震慑和打击了非法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开展安全宣传
托克托公安局通过融媒体中心活力托克托公众号、平安托克托公众号宣传、视频号播放、微信朋友圈转发、发放宣传单、倡议书、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宣传工作。网络宣传阅读量16705次,点赞356人,转发350次;宣传单、倡议书发放2000余张、张贴公告200余张。
二、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各辖区的烟花爆竹仓库及销售点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我局组织民警对辖区内的4家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及43家销售点开展了检查工作。对视频监控及安全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着重核实了各仓库烟花爆竹实际存储量,督促各仓库及销售点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无事故。在检查过程中,同辖区内4家烟花爆竹企业法人、责任人签订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要求认领了《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检查记录》的整改问题,责令立即整改。
三、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一:2022年1月10日晚,托克托县公安局永圣域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并将正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宋某某抓获。对宋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依法扣押,并将宋某某传唤回县公安局进行调查。经查证,宋某某对自己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一事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2022年1月12日下午,托克托县公安局五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中查获两辆无证运输烟花爆竹嫌疑车辆。经查证,为呼和浩特市祥泰盛安花炮有限公司从库房运输花炮到公司在托县双河镇开设的销售店进行销售。因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未获得运输许可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1月13日12时许,托克托县公安局新营子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新营子镇某处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杨某某在明知其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知法犯法在超市库房内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杨某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新营子派出所依法将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四:2022年1月14日,托克托县公安局平安路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经调查,石某某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住宅,企图趁着春节期间进行营利,石某某住宅内没有任何消防安全措施,且不具备存储爆炸性物品的相关资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五:2022年1月15日,托克托县公安局云中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的贺某住宅南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贺某对自己在家中南房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治安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贺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案例六:2022年1月16日,托克托县公安局燕山营派出所值班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托电工业园区某饭店库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王某某对自己在不具备存储爆炸性物品相关资质要求,且没有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的自家饭店库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治安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托克托县公安局将继续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将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保持常态化。对任何在辖区内非法燃放、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实抓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社会治安稳定,为冬奥会安保维稳工作做好前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