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文综罚字〔2022〕第f-000025号
当事人: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3821513n)
经营者:刘军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栖岩路三十三号
2022年4月27日,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沈勇、张静怡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检查,该单位证照齐全,正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520外箱”需方蚌埠容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有关手续,负责人刘军现场无法提供蚌埠容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全程进行了录像拍照,现场负责人刘军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5月7日,我局对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5月7日,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蚌文综检(勘)字〔2022〕c-00418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
2、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刘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身份信息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刘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述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执法人员采信了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的自述内容,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2240元,非法所得11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5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25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蚌埠市朋坤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五部分第38项涉及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12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二楼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