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更好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全面深化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加和优化服务供给,持续提升和改进服务水平,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坚持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次法律服务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立足市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马鞍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平台深度融合、服务功能有效发挥,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精准度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走在全省前列。
(四)到2025年主要目标
--法律服务网络全面建成。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管理规范、发展有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网络、实体、热线三大平台资源整合、有效融合,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进一步提升。
--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做到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
--法律援助深入人心。推动法律援助法实施,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规范、质量监管和评价指标更加科学,“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全面实施。
--律师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外律师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公证服务供给大幅提升。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推进数据共享和在线办证,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公信力。深化公证改革,增强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
--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增强。健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机制,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退出机制,积极参加全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强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信息化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打造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提升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影响力。
--仲裁服务能力持续提升。聚焦完善仲裁体制机制,推进现代化仲裁机构建设,努力打造区域仲裁品牌。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推进行业协作,强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促进仲裁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大调解工作格局日益深化。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源,在市县乡三级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全面构建“一站式”特色解纷体系,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调解信息化平台应用。
专栏1 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 序号 | 指标内容 | 预期值 | 指标性质 |
| 1 | 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 2 |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体实现7x24小时服务(%) | 100% | 约束性 |
| 3 |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 100% | 约束性 |
| 4 | 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 100% | 预期性 |
| 5 |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 100% | 预期性 |
| 6 | 全市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 100% | 预期性 |
| 7 |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 8 |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 100% | 约束性 |
| 9 |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 130 | 预期性 |
| 10 |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 100% | 预期性 |
| 11 |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 100% | 预期性 |
| 12 |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 13 |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 0.7 | 预期性 |
| 14 |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 15 |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 80% | 预期性 |
| 16 |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 20% | 预期性 |
| 17 |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 100% | 预期性 |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党组织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法律服务行业党员和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教育引导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定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快推进均衡发展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补贴等手段,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引导法律服务力量向基层延伸。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落实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 专栏2 “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巩固提升工程 |
| 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完善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公证和鉴定服务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
(四)加强县域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开展法律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挂职锻炼、交流培训、跟班学习等活动,确保县域法律服务有效覆盖。加强县域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增加县域法律服务供给。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办证点、联系点、便民服务点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科技信息应用,运用网络服务、远程视频服务模式,满足县域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 专栏3 公共法律服务覆盖提升工程 |
| 依托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安徽法律服务网、优质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咨询、远程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人民群众提供远程法律服务。 |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低收入群体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设定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完善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健全完善公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行动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服务功能。
(六)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多元供给。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增加每10万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丰富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持续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鼓励公证机构积极拓展司法辅助、家事服务、知识产权、商事调解等业务领域,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规模发展,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创新仲裁服务形式,扩大仲裁服务覆盖面。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法律服务网络
(七)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强化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和法律明白人的指引作用。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 专栏4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运行工程 |
| 贯彻落实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和省厅《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加强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
(八)升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功能。依靠安徽法律服务网,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配合省厅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在线办事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 专栏5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升级拓展工程 |
| 依靠安徽法律服务网,持续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职业资格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线上服务能力和水平。 |
(九)深入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实现人民群众法律需求“一端发起•三台响应”。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
| 专栏6 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应用工程 |
| 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服务流程,纵深推进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一端发起•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
(十)实施智慧法律服务工程。配合省厅推进智慧法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优化律师、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等业务系统,以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引领和带动行业发展。完善公证业务系统,对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提供全程网办。升级仲裁业务系统,提升案件管理水平,提升互联网仲裁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公民法律服务电子档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
| 专栏7 公共法律服务智慧法律服务工程 |
| 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创新支撑技术,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配合省厅推广应用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2025年实现法律服务大数据汇聚,建立多维分析模型,数据分析结果有效应用于社会治理。 |
(十一)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法律服务便利性、可及性。
五、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十二)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组织开展“江淮普法行”等主题普法活动。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
(十三)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制度安排。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旁听庭审活动。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构建学校法治教育体系。探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逐步形成清单管理、跟踪提示、督促指导、评估反馈的管理模式。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组织支持开展普法志愿服务。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有效性。
(十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体现法治元素,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节点以及“三下乡”、“宪法宣传周”等载体,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每个村(社区)基层法治文化活动每年开展1次以上。
六、深化法律服务改革
(十五)健全完善律师管理体系。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完善投诉处理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健全律师职业评价体系,推进高素质律师人才培训。
(十六)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等政策。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后业务开展、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办证规则等情况的指导监督,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优化惠企便民举措,维护公平竞争的执业秩序。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推行村居(社区)公证员制度。
(十七)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转型升级。持续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持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估,综合运用旁听庭审、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 专栏8 法律援助转型升级工程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全部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履行工作职能。有效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低收入群体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到2025年,每10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不低于130件。 |
(十八)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努力形成布局合理、执业规范、诚实守信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保障措施。配合省厅实行司法鉴定意见书赋码管理,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九)完善仲裁工作体制机制。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业务。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培育面向区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推进仲裁职业化发展,规范仲裁委员会成员推选管理,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加强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推进仲裁行业协作和区域化发展,提高仲裁服务我市重大发展战略的能力。
七、共建社会治理格局
(二十)创新发展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社区)、 街道(乡镇)和重点行业、专业领域全覆盖。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
(二十一)深化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基层矛盾调处、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着力健全诉调、诉裁衔接机制,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引导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
(二十二)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档升级。着力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完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不断提升线上与线下服务的有机结合能力。
(二十三)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贯彻落实全省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开展司法所参与法制审核,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挥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着力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统筹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二十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建立“万所联万会”法律服务机制。增强企业主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拓展公证“一网通办”和“跨省通办”,深化公证在金融、“三农”、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业务实践,落实为民惠企政策措施,扩大高频公证事项“跨省通办”业务范围。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探索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推进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
| 专栏9 “万所联万会”深化提升工程 |
| 健全完善万所联万会机制,加强工作对接合作,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法治民企建设,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水平。 |
(二十六)服务国家和省级重大战略。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推进创新法律服务业。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探索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强化要素融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务有效提供。深化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管理协作,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区域法律服务市场。
(二十七)推动建设一流法律服务高地。学习借鉴上海、深圳、长春等地建设法务区先进经验,制定促进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举措,引进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入驻马鞍山市,遴选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涉外服务、科技文创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规模化、专业化、高端化的法律服务,丰富现代法律服务体系。
| 专栏10 法律服务高地建设工程 |
|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创新融合和法律服务业态全链条发展,巩固推动法律服务产业园建设,打造一流法律服务高地。 |
九、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二十八)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加强涉外法治宣传,采取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方式,引导在马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与涉外部门沟通联系,提升域外法律服务查明质效。
十、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二十九)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加强考务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强化考点考场管理,所有考点全部实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考场监控设备有效运行,考试机全部配备防作弊设施。采取考试诚信承诺、宣传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引导考生诚信参考。严格执行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防止不作为、宽松软,形成有力震慑,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十)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健全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职前培训制度,推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全面实施。持续优化服务举措,及时规范做好报名审核、成绩发布、资格审查、证书发放、档案调转等各项工作。开展法律职业人才就业意向调查、就业岗位推荐,积极实施法律职业人才留马计划,引导帮助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留马执业就业。
(三十一)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落实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各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开展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探索推进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建立法律职业人才库。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三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在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数据资源共享、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统筹推进。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十三)突出经费保障。各地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法律援助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要将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和“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常态化、可持续。
(三十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从业人员数量,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要加强对党政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五)深化督查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十六)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加强理论实务研究,为探索建立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坚实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