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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经济开发区新加州宾馆)

来源:www.bengbu.gov.cn 时间:2023-03-17 21:35:56 查阅:296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蚌卫公罚〔2023〕15号

被处罚人:蚌埠经济开发区新加州宾馆,联系电话:180xxxxxx63,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商业街,经营者:刘华清,刘华清,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26岁,职务:蚌埠经济开发区新加州宾馆负责人,身份证号:3403xxxxxxxxxx1212,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ud7b24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1年度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2023年2月21日,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2月15日现场笔录;2、当事人的陈述(2022年12月15日询问笔录);3、你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视听资料;5、你单位公共卫生检测报告(编号:zby-2023-02-008)(复印件);6、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材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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