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ggs-2022-001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湾管〔202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粮食局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储备的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区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区管委会,区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未经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四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会同区财政部门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实施;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惠阳支行)拟定区级储备粮品种,下达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和调整计划;根据区管委会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亏损及损耗费、贷款利息补贴、质量检验、监管费用、价格评估、保险费、仓储设施维修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发行惠阳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区级储备粮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储备粮原则上由区国储企业储存,需要委托其他承储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体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执行。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管理,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等财政补贴。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共同依照相关规定调整承储企业计划。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管委会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联合农发行惠阳支行下达给承储企业。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下,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人口,确定成品粮储备规模报区管委会批准。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各储存品种的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如发现储备粮不宜储存的又不在当年轮换计划内的,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待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商议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轮换。轮换后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7天内将当月储备粮轮换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及时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将收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信息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和验收检验,符合收储条件的确认为区级储备粮,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农发行惠阳支行。
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为确保区级储备粮库存充足、供给稳定、减少损耗,降低运作成本,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静态轮换为主、自主轮换为辅。
承储企业轮入的粮食(稻谷)必须是当年收获的粮食,当年新粮未上市时,轮入的粮食(稻谷)可以最新一季收获的粮食入库,采购的储备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采购的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惠阳支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区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另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承储企业必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轮换的申请。经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轮换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管理费用补贴。
因市场价差造成的轮换盈亏纳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区财政据实拨付补贴,若发生盈利,由区粮食行政部门核定后上缴区财政,用于粮食方面开支。
第十六条区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 承储企业应当遵循确保安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原粮在承储期内必须至少全部轮换一次;成品粮(油)必须在保质期到期之前每年至少全部轮换一次,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符合承储条件要求。
自主轮换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实行定额包干,纳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七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农发行惠阳支行。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惠阳支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计划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第三章 储 存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确定后,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惠阳支行向其下达承储计划,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街道和区工贸局。承储企业必须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区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政府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四分开”。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粮食出入库须提供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区级储备粮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对政府储备粮食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统一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区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储存。
区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储存。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
信息卡应当标明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理,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承储计划,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保持同一库区内区级储备粮的堆位、质量等级的相对稳定。承储企业如需调整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或变更承储库点(仓房)的,在储备粮品种不变、质量和等级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或变更的库点(仓房)符合承储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九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构建全区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网络,每周记录一次区粮油市场价格,上报市发改局,每季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大亚湾开发区粮油市场价格信息和简要分析。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销售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街道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区管委会决定取消储备粮存储计划;
(四)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区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三十一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紧急情况下,区管委会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管委会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按指令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
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补贴;
(二)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
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补贴,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
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补贴。
经区管委会决定动用储备粮发生的损失等相关费用,经区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据实拨补。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三条区级储备粮利费补贴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价差补贴,其中轮换价差补贴含轮换出入库、运输等费用),区级储备粮的检测、监管费用、价格评估、保险费用以及仓储设施维修费用和储存期间合理损耗损失费等,由区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补贴方式,根据粮食市场行情、物价指数及本地费用成本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管理费用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报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利费补贴等。
第三十四条财政补贴实行季度拨付的支付方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实际补贴资金本年度清算拨付。
第三十五条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
区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区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三十六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按交易实际成交价格核定;采取其它方式交易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第三方评估价格核定,未经区财政部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更改。
当粮食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轮换补库新粮的入库成本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以解决轮换补库粮食的收储贷款问题。
区级储备粮核定的入库成本为单位数量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农发行惠阳支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和入库进度据实发放贷款。
第三十七条建立区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区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粮油储存损耗计算方式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台账制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惠阳支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在承储期内提出减储或退储区级储备粮的,应提前3个月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惠阳支行审核确认,减储、退储的区级储备粮按承储合同和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若同意减储、退储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承储企业应当在结清相关费用后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承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储备粮利费补贴随之终止,相应的承储计划收回。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不同意减储、退储区级储备粮的,应当书面答复承储企业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
承储企业因区级储备粮承储期满、承储期内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减储、退储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惠阳支行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入库价格和竞价销售出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轮换价差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在库储备粮油实际数量计算利费补贴。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减储、退储,发生轮换价差亏损的,自行承担;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应当按要求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当确保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承储企业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情况应报市发改局备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年度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企业数量的30%。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管理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四十三条区管委会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发行惠阳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其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贷核查。承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农发行惠阳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农发行惠阳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惠阳支行。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承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区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静态轮换:静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区管委会下达的区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和年度轮换计划,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省及市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换的行为。
(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又叫动态轮换,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区管委会下达的区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和年度轮换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执行的有关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附件:
关于粮油储存损耗处置办法的规定
一、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一)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
二、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
(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四、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
(一)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形成货位后核销;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水分减量计算公式:
| 水分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 入库水分%-出库水分% | ×100% |
| 1-出库水分% |
杂质减量计算公式:
| 杂质减量=粮食入库数量× | 入库杂质%-出库杂质% | ×100% |
| 1-出库杂质% |
图解:《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