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6日
怀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组分工
2.4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5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6工作组、专家组
2.7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汛(旱)前准备
3.1责任落实
3.2应急预案
3.3汛(旱)前检查
3.4工程准备
3.5应急物资
3.6培训演练
3.7宣传教育
3.8社会动员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内容
5.2信息报送
5.3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6.2响应条件
6.3响应启动
6.4响应行动
6.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响应终止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技术保障
7.5通信保障
7.6交通保障
7.7电力保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2总结评估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奖励与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淮河防御洪水方案》《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北淝河下游综合调度方案》《蚌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怀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怀远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怀远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对,城区渍涝灾害按照《怀远县城区防汛排涝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对。
1.4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申请调度运用省、市管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副政委,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县应急管理部门)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县人武部政委(部长),分管县水利部门的副县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体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怀远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怀远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怀远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单位名称 | 职责 |
| 县委组织部 | 负责督查各单位及乡、镇负责人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
| 县发展改革委 | 负责指导县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粮、油储备、轮换和应急供应;协助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
| 县教育体育局 | 负责学校防汛工作,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对周边围墙进行排查,积极与周边部门联系协调安排好本校防汛抢险工作;及时做好紧急情况下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安置;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师生无伤亡;组织损毁校舍的修复和重建等工作。 |
| 县经济和 信息化局 | 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保障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
| 县公安局 |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
| 县民政局 | 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
| 县司法局 | 负责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
| 县财政局 | 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市、县防指分配方案,及时下拔中央、省和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范及应急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临时用地问题。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
|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 负责组织指导城区防汛工作,做好住建系统所属道路、桥梁、照明、防汛排涝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指导做好城区供水安全相关工作;负责县公共人防工程防洪安全。 |
| 县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怀远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执法四大队 | 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航道设施等建设,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水上运输船只和渡口做好防台风工作。 |
| 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墒情监测预报,掌握全县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
| 县水利局 |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县管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督促做好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
| 县商务局 | 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负责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负责协调监督旅游行业和景点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
| 县卫生健康委 | 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
| 县应急管理局 | 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为县政府、县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协调组织防汛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
| 县城市管理局 | 负责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做好城区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根据洪涝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开启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等易涝部位排涝设施。 |
| 县气象局 |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汛期期间,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
| 县供销社 | 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根据县防指命令组织好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供应。 |
| 县人武部 |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县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重大防洪工作。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城区排涝和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等工作。 |
| 怀远淮河河道 管理局 | 根据省市县防指命令负责调度有关本单位管理的穿堤涵闸,负责所管辖堤段的正常巡查,运行情况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
| 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 | 根据县防指命令负责统一调度怀洪新河沿线涵(闸、站),运行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
| 茨淮新河 工程管理局 | 根据县防指命令负责所辖堤段的防守和上桥枢纽、荆山湖进退洪闸工程的控制运用,指导茨淮新河沿线穿堤涵闸的运行管理。 |
| 县供电公司 | 组织对主网及配网输电线路进行防汛安全隐患排查,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和抗旱的电力供应。 |
| 电信公司 怀远分公司 | 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指挥通信电话及其网络正常使用,必要时帮助县防指通过电信通信网络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
| 国元农业保险 怀远公司 | 负责汛旱洪涝灾害保险理赔工作。 |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落实市、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组分工
当启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响应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入驻县防指,按以下编组分工迅速进入工作岗位,履行相关职责。根据汛旱情发展情况,县防指可适时调整相关工作组及其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成员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对外联络协调、信息收集整理、综合文件及报告工作,保障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与市防指办保持联系。
2.3.2抢险救援组
由县人武部牵头,成员有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各级水利部门抢险应急队伍等力量,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与水旱灾害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2.3.3物资经费和通信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拨付应急资金、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公司保证防汛抗旱工作者需要。
2.3.4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工作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2.3.5治安管理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各乡镇、有关部门配合。
工作职责: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重点防护目标,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2.3.6转移安置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各乡镇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配合。
工作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及生活保障工作。
2.3.7专家技术组
防汛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县气象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水旱灾害的分析评估,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抗旱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墒情监测预报,掌握全县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
2.3.8督查检查组
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工作职责: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2.4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淮河干流及茨淮新河、怀洪新河等主要支流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政府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委、县政府委派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5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含龙亢农场、园区管委会,下同)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6工作组、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根据县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必要时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进行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2.7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2.7.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市级应急管理、水利、水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
2.7.2县政府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预警联动和应急快速反应。
2.7.3县水利局将水情预报信息与县应急局共享,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情况。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县水利局应组织防洪会商。
2.7.4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墒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农业水旱情况,与县应急局建立信息共享。当预报发生较大旱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组织抗旱会商。
2.7.5当河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县应急局应组织指导有关乡镇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2.7.6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利局按照县防指部署开展险情处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2.7.7在汛期,河道、堤防、泵站、涵闸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7.8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与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水情、旱情信息。
3汛(旱)前准备
3.1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应急预案
各乡镇、有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防洪、防涝、抗御、应急调水、防台风和地质灾害等措施方案。
3.3汛(旱)前检查
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排查、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度汛抗旱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防汛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4工程准备
3.4.1防汛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4.2抗旱工程准备
做好泵站、机电井等灌溉工程的运行维护和提升改造,完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着力开展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推进农田水利田间配套工程,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
3.5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部门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培训演练
各乡镇、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形式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每年汛(旱)前,至少组织一次县级防汛(抗旱)预案演练。
3.7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社会动员
各乡镇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县气象局发布预报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县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墒情监测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涝监测预报。
县应急局建立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
4.2预警发布
县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县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涝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乡镇、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同):
(1)县防指办视情组织相关单位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乡镇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湖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湖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场所进行隐患排查整治。
(6)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各乡镇、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组织相关单位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湖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乡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会同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怀远分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督促做好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洪涝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开机排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场所等易涝部位做好应急排涝工程设施准备。
(6)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3.3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乡镇、各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组织相关单位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做好暴雨、台风预警预报。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乡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涉渡乡镇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乡镇、各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乡镇和单位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
(3)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水质监测,加强对排污企业及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和排污总量控制,防止水环境恶化,保证抗旱用水水质。
(4)县发展和改革委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稳定市场,防止抢购商品、哄抬物价。
(5)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墒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全县农业旱灾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
(6)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管单位和部门及时向县防指办报告信息,县防指办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信息发布
防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期间,县防指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必要时,由县防指办会同县委宣传部、有关新闻媒体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回应舆情关切。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闸出现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全县出现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30%以下。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并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iv级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iv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境内淮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一般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全县出现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31%—50%。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1%—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用水受到较大影响,并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一般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全县出现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51%—80%。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1%—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并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5)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ii级响应;
(6)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ii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淮河荆山湖进洪闸、蚌埠闸等两个以上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淮北大堤发生重大险情或沿淮行洪堤、一般堤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8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全县出现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80%以上。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1%,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用水受到极大影响,并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5)省、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i级响应;
(6)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i级响应的情况。
6.3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指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防指办主任)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政委或指挥长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或政委决定。
6.4响应行动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县防指办负责同志带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办主任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指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密切监视汛(旱)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
(5)各乡镇、有关单位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属地乡镇应立即组织抢险。
(6)各乡镇加强蓄水管理。发动群众疏通沟渠,及时开动固定泵站、架设临时抽水泵站抢提外水,利用机井、小口井,开展抗旱浇灌。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县防指办负责同志带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布汛(旱)情公告。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指办;各乡镇防汛物资储备点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免费优先通行。
(4)各乡、镇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防汛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各乡镇立即组织抢险,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工作。
(6)在ⅳ级抗旱响应的基础上,制定用水户用水、节约计划。县农业农村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农业抗旱,组织属地乡镇开展抗旱浇灌服务。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发布汛(旱)情公告。
(3)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入驻县防指。
(4)督促各乡、镇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乡镇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
(5)根据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实际情况结合市防指相关指令,县政府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受灾影响的各乡镇负责同志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各乡镇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由县政府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
(7)在ⅲ级抗旱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开展架设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和人工增雨作业。严格控制河湖库蓄水位。采取切实有效的节水措施,严格控制一般工业企业用水,对生活用水适时采取限额或定量、定时段供应。将农村饮水安全放在工作首要位置,对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临时人工送水。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坐镇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根据市防指指令,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派出专家组给予防汛抗旱技术指导;申请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各乡镇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抗洪抢险;各乡镇、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县政府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所在乡镇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由县政府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5)在采取ⅱ级抗旱响应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各项应急措施,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适时启动应急调水方案,启用城市应急地下水井向周边市民供水。在确保居民用水的前提下,努力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用水。动员抗旱服务组织、社会力量,协调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送水。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执法,确保大旱期间水质满足城镇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
6.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5.1淮河洪水
(1)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县领导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乡镇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淮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按调度权限和调度运用办法,适时调度防汛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城镇的防洪安全。
注:防汛民工(含企业、农场职工)分三线:一线民工每公里10至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至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至50人。预报要达到警戒水位时,一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预报要达到警戒水位以上1米时,二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预报要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较大险情时,三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
(2)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县领导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乡镇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县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县防指按照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淮河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省、市防指批准并下令组织实施。
(4)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乡镇、村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6.5.2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县防指应做好开闸进洪、口门爆破行洪的各项准备。需爆破行洪的,县防指按照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为实施爆破提供保障,做好一切爆破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由部队实施爆破,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县防指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市防指。
6.5.3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镇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 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存在隐患的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河湖洪水调度运行,河湖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乡镇,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湖(河)面作业的船只回岸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抢修人员对损坏线路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绿化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6.5.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县防指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市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乡镇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乡镇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坝,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 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6.5.5干旱灾害
(1)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根据水源状况,制定用水计划,强化统一调度,扩大灌溉面积。加强淮河各支流河域蓄水管理,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2)受旱乡镇政府发动群众,及时开展引水、输水渠道整治,确保水路畅通。开动固定泵站、架设临时抽水泵站,利用机井、小口井,适时开展抗旱浇灌。特别是在夏插夏种、秋种期间, 坚决克服靠天等雨思想,主动开展抗旱造墒、抗旱抢种、抗旱保苗、抗旱保栽插。
(3)财政加大抗旱投入力度,保障抗旱急需。县防指在申请上级特大抗旱经费的同时,申请县政府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减灾工作。电力、石油部门保障抗旱用电、用油需要。
(4)农业部门适时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加大改种补种、结构调整力度。对无水源、无抗旱设施的水利死角地区和无水栽插、旱死田块,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及时改种耐旱作物。
(5)气象部门加强天气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启动人工增雨应急方案,跟踪天气变化,捕捉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采取切实有效的节水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挖掘城市节水潜力。对居民生活用水适时采取限额或定量、定时段供应。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洗车、洗浴、绿化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7)全力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充分发挥近年来新建或扩建的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的作用。动员各类抗旱服务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出动流动机械翻水,掏深井、打新井。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进行人工送水。必要时,县防指协调民兵预备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送水。
(8)适时启动应急调水供水方案。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机电井、吃水井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性打井;适时启用城市应急地下水水井,向周边群众提供生活用水。
(9)注意防范干旱次生衍生灾害。做好火灾、供电故障、航道船只滞留、航运船只有害物质泄漏、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化解工作。在确保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造成生态恶化。
6.5.6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由相关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停止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控制好水资源,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居民生活水供给。必要时,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调集车辆,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不断档。县防指根据供水危机情况,加强供水工程调度,缓解供水压力。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城乡供水。
6.6响应终止
当河湖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指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防指办主任)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政委或指挥长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或政委决定。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政府应加强专业防汛抢险救援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救援队伍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乡镇、有关单位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乡镇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技术保障
县应急局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各乡镇、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县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5通信保障
县政府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相关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7电力保障
电力、能源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8.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乡镇要组织有关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应按照补偿方案要求及时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执行。
8.1.5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6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总结评估
县防指组织对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乡、镇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0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1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2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3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4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5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湖、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9.3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